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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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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作为诉讼原告方,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有效判决不受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人员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瞒、出售财产,根据职权采取财产保护措施,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检查、扣押、冻结。诉讼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未提出申请的,可能存在争议财产损毁、灭失或其他隐患的,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可以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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