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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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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要一致要求调解的,要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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