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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二)年度挖道计划;(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四)规划许可证;(...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二)道路及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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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期限和用途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XX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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