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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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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民事主体若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或者是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起诉,此时检察院经过审核之后,若是发现并不满足起诉的条件,就会按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宣布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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