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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在债务人具备充分偿还能力之时,是否还需执行其提供担保的人员?当债务人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通常无需对其提供担保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担保者并不被视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相关规定中,究竟应该优先执行债务人还是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呢?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为债务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债务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清偿责任。而执行程序则是法院为了追求并实现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裁判结果的过程,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发出执行通知书。 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那么法院将首先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资产。但如果根据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资产不足以为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做出完全的清偿,那么法院将会启动对担保人的资产执行流程,以实现对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的全额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不是说不想担保就不担保了,只有还款完了之后才能撤销担保,没有还清前是不能撤销担保的。 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 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如果担保人签订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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