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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急症的犯罪嫌疑人,该羁押的应予羁押。对一般患有慢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服药治疗、加强看护、定期进行...
精神失常、重度传染、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 条文: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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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重大传染性疾病,再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哪些疾病是不能收养的,一般要求收养具备身体健康。
有逮捕必要与无逮捕必要是相对立的,两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几种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三)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 (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等情形。这些法律规定情形下实施强制措施,应当慎用逮捕,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人应当暂缓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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