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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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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其次,如何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应得收入情况证明及居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居委会接到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发放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衔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复核。上述单位复核后,登记造册,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未设立居委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月享受低保金额为:143元×家庭成员数—核定的家庭月实际收入。在办理低保工作过程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都须遵守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申请低保和被批准低保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下岗职工,特困企业职工申办低保的,可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由所在企业审核、张榜公布后,报市工会。市工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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