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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
1、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其包括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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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1、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其包括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2、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程以及责任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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