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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体 行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是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这里的提供,是指生产、修理、施工、采购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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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公斤以上或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战时发生的; (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公斤以上或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战时发生的; (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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