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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才算构成强奸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这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该罪首先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愿,也就是说,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意愿,不愿意是应当是表达出来的。如果性行为发生前,或者发生时,被害人在可以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却没有作出不愿意的表达,则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在这里提醒:如果与不能表达意愿的人(如昏迷、、没有反抗能力的人、精神病人或者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发生性关系,一般也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愿,构成强奸罪。该罪其次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应做广泛的理解,有些行为看似并非暴力行为,但因为拘束了被害人的自由,也可能认定为暴力行为。最后,行为人表现出来的行为,应当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表现出来的行为并非发生性关系,而只是想伤害被害人或者侮辱被害人,那么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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