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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应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吗

2024-09-30
在挂靠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之中,实际上进行施工活动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乃是挂靠方与发包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被挂靠方仅限于是以法定的名义存在的承包方,他们与挂靠方之间并未构成合法的承包合同关系,而仅为将其资质作为资源供挂靠方使用而已。 除非挂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支付工程款项,否则,被挂靠方对于挂靠方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 若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被挂靠方,那么被挂靠方便需在至此之时起,依据发包人已支付之总额来向挂靠方转付工程款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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