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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针对行政赔偿是否存在行政复议程序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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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然后支付补偿金,最后才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关于行政赔偿的顺序具体如下:1、收到当事人行政赔偿申请后,局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立案调查,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时有无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审查受害人是否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书面上报法规科,经法规科审核后上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3、法规科与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赔偿的方式及赔偿金的金额等法定赔偿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成立后制作协议书,如果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制作裁决书。 4、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承担部分或者赔偿费用。
关于行政赔偿的两种程序,具体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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