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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约定原则

2021-11-15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金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有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员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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