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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身份的问题。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者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形: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对外转让应当购买你的股权,不购买你的股权应视同意你转让你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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