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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因维修租...
一、承租人损坏租赁物怎么办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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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已由出租人按约定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已实际占有,因此取得了对该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中的质量、数量、用途的要求,没有瑕疵。如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本身质量就有问题,即使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也会损坏该租赁物,就不能要求承租人对此负责。双方当事人能够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可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如果难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很难要求承租人履行此项义务。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要求:约定租赁物用途的,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为居住的,承租人就应自己和亲属居住,而不能将该房屋用于商业性使用,如开饭店、开商店。约定租赁物使用方法的,如租赁车床加工机器零件,就要按约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方法,也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用途时,承租人不能擅自任意使用,应当同出租人对此再进行协商,如果仍然协商不成,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就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谓租赁物的性质是指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汽车是用来交通运输的,就不能作为居住场所;挖掘机是用来挖土的,就不能作为交通工具进行客运。承租人如果违反了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租赁物受到损害,就要对出租人赔偿损失,有约定违约金的还要支付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承担主体是: 1、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损坏,承租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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