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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要交纳诉讼费,但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
在一般情况下,上诉费交了说明法院受理,不过如果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能会通知补正。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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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趄过1一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一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四、未办一审二审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三)处理案件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免收50,000元以下。50,001-100,000元1、5%-5%。100,001-1,000,000元1、2%-4%。1,000,001-5,000,000元1%-3%。5,000,001-10,000,000元0.5%-2%。从10,000,001元到50,000,000元0.2%-1、5%。0.1-1%,50,000,001元以上。(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4、回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5、制作法律事务文件,每份150-1500元。6、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50-1000元/小时。7、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八、本标准未详细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收费。9、其他事项。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胜诉收费,收费标准可以在标的金额的10-30%范围内(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8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费用后,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调30%。事实上,各地对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部分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不满,导致投诉,当地政府将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的指导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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