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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来误导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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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有反不正当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可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行为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相似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于近似商标不正当竞争(如下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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