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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出村庄、住宅区、学校、机关、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时,应当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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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四)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或者其他动物,不得妨碍交通;(六)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或者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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