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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审判有异议然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它并不是无限期的,所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就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它关系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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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决定,对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行政审批申请需要经国务院审查、核准或者征求委外有关部门意见才能作出决定的,其时限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原则,在具体行政审批项目程序中加以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等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司局对其所负责的行政审批应当有完备的案卷材料,并建立案卷登记档案,妥善保管。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
以下是关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引起复议中止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笔者在承办北京市拆迁维权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现: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不给申请人任何的书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复议的,也拒绝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致使申请人无法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给复议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关于关于征地的行政复议答复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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