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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目前的这个查封裁定书申请复议期限,具体来说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是: 一是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则使生效法律文书处于维持与撤销的两可之间,如果撤销,而由于时间的拖长,则势必后果更严重。 二是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复议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原告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有异议却迟迟不申请复议,往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其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申请复议并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胜诉方仅有一纸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保障。 三是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无申请复议期限的制约,当事人想什么时间申请就什么时间申请,随意性极大,易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 四是与法的稳定性要求和司法效率的精神不符,亦显示出立法技术的缺陷。
1、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 2、从申请日起开始计: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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