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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25万元,陆先生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抵押合同三方面未作特别约定)。借款期一年,自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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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的免责条款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中,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原、被告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告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过的同意。原告只同意该笔借款由担保人偿还,但并不同意免除借款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依法订立的免责条款能够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中,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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