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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2022-02-24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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