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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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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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