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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 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
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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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无无权处分,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知道是无权处人)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包括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2)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现价格受让”。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将会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有些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1)依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2)记名有价证券。 (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 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 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否则,受让人仅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 4.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一般而言,善意的认定应当斟酌受让人对交易认知的个人素质,标的物本身的状况、交易过程和方式等因素。 善意的举证,通说认为,受让人无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让人之占有为善意占有 5.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该物,受让人也不会产生损失,无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护。 6.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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