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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达到立案的案件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取决于嫌疑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因此不需要造成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轻伤以上,也不需要造成破坏公私财产罪的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追逐、拦截、虐待他人,情节恶劣;(3)强迫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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