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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
执行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致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的; 给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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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负有判决、裁决职责的司法职员,在开庭的时候,是一定需要以相关证据为基础、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来宣判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案件审结之后,相关司法职员,是需要按照裁决书、判决书之中的内容,来执行相关的处罚的。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为: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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