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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问题若该单位员工取得的工伤补助金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正常申报. 第一步:修改填表日期. 如:您单位补申报3月份的数据,填表日期您必需选择为4月份.如申报为8月份的数据,填表日期必需选择为9月份,以此类推. 第二步:填写所属期. 如:您填表日期为4月份,那么您的所属期为3月份.如果此处所属期输入错误,税务机关会认为您单位3月份没有申报个税明细数据. 第三步:申报数据. 点击程序工具条中的"申报"按钮进行正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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