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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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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股东出资要注意的问题: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我们来分析下:为什么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特许经营权是指商业企业通过政府授权或契约的方式获得的,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或是利用授权人的知识产权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从事经营的权利。 比如烟草特许经营。换言之,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通过合同转让给被特许者使用,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一种权利。特许经营权如果能够作价出资的话有一个先决条件:特许经营权的发放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的,应该是引进竞争机制的,应当引进拍卖和招标的竞争机制。但是现在许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采取非公开、非竞争的方式。很简单的例子是,你可以通过透明、竞争的途径取得一个烟草特许经营牌照吗?由于特许经营权有违公平,透明,价值也难以评估,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新公司明确表明,特许经营权不能用以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劳动者实际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与支付的方法,工资形式规定着劳动状况和劳动报酬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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