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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死亡,借款人近亲对借据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借钱给他人有办法收回贷款:你可以先协商,要求还款。对方不还款的,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后损害其权利。中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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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借款的证据,还要有其他证据,如谈话录音、手机信息、网上聊天记录等。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般是车辆实际控制人修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比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而出借的,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夫妻离异后,男方又带前妻找熟人借款,事后双方以已离婚为由拒绝还钱。昨天,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按照日常经验法则,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两名借款人连带偿还借款3000元。2004年11月16日,杨先生与郭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1月28日,杨先生带着郭女士找到71岁的A借款3000元,之后郭女士再次向A借款2000元。杨先生与A之前相互认识,借款时没告诉A两人已经离婚。事后,杨先生与郭女士以两人已经离婚,没有用过该笔借款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A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与郭女士共同赔偿A5000元。一审宣判后,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郭女士离婚不久一起到A家借款3000元,A有理由相信该借款是双方共同借款,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共同债务。A起诉另一笔借款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改判杨先生与郭女士连带赔偿A借款3000元。背景知识日常经验法则所谓日常经验法则,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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