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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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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可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前述办法第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如认为工商处罚过重,可以此条作为实体条件予以抗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完全按此规定,工商机关的处罚并未超过法定时效,以超过时效作为抗辩不能有效解决本案问题; 4、综上所述,对于处罚不公问题,个人认为杂志社提起听证程序是较好的维权程度。依据为前述法律第4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经上述程序后,如认为当地工商局滥用权利导致利益受损处罚不公的,贵社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首先,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其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报酬、赔偿金。 再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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