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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主要有实施条件、决定、实施及执行结束四大部分。行政强制主要是对有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公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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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3)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要经过特定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 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当场通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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