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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划分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济困难需要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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