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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又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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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竞争性。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2、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其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一个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特点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只能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又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人公司仅有唯一的股东,即股东的唯一性,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且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一人公司仅需股东签章确认后即形成有效的决定。 其次,虽然一个人有限公司,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出资以后,若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时,该股东不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但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为的就是避免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这也是一人公司相比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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