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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1。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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