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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46条作了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注意失业金领取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 1、失业人员个人及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失业人员并非本人意愿导致中断就业; 3、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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