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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合同是一种法律风险很高的行为。格式合同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应由当事人同意补充,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未填写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和当事人事后补充内容的效力上。在我看来,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需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合同的意义。填写空白条款一般应推定签字人在签字时已知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推翻此类推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有另一部分特别约定是空白条款,由双方协商后手工填写或机器打击,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化部分。比如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是空白条款,留给银行和借款人协商后填写。当前,司法机关对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对空白条款的效力和认定十分不一致。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空白合同是否有效,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如果存在空白处,可以注明合同主文结束后,写上“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处)。一般在正文结束后最好不要留有不必要的空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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