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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之名恶意逃债的现象,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无论...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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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建议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离婚逃避共同债务无效。 一般而言,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该约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财产适用法定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个人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假离婚逃避债务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双方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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