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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合同。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根据《印花税...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不支付印花税的合同如下(1)支付印花税的证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印件(2)财产所有者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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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印花税?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2、什么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帐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3、什么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答: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共五大类:(1)10类合同,即: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②、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⑤、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⑥、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⑦、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⑧、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1)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4、什么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答:(1)按比例税率计税的凭证,其计税依据是:购销合同为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为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为运输费用;仓储保管合同为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为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为保险费收入;技术合同为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产权转移书据为所载金额;(这里所指的都是合同金额,并不是实际结算金额)。记载资金的帐簿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股份制企业按"股本"与"资本公积"总额。(2)按定额税率计税的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5、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于何时贴花?答:印花税纳税凭证应在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地说,合同在签订时、书据在立据时、帐簿在启用时和证照在领受时贴花。6、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答:(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列举免纳印花税的凭证有: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③、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7、印花税应纳税额尾数及起点是怎样规定的?答:应纳税额不足一角时,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回答者:完颜康康-状元十四级1-1817:27
保密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 1、明确保密主体; 二、确定保密期限; 三、明确保密事项;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5、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不限于就业权; 六、保密义务期限不宜过长。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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