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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2022-07-08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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