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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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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三)规章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起草规章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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