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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没有经过批准,面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的行为均属违法。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是这样规定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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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只要涉嫌非法集资,就已经犯罪,无论是贷款还是其他任何犯罪手段,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财产侵权罪。此外,一些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贩毒、贿赂,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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