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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变更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伪造、变更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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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破坏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罚款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造国家机关机关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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