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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强制结扎的有关规定

2023-06-13
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强制手术,即不可以强制结扎、放环。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行政执法“八不准”规定: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不强迫群众手术;不违背服务承诺;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夏润英是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黄龙镇大龙村牛尾组村民。夏润英在起诉书中称,她于2012年4月10日清晨6点多被20余名计生工作人员从家中强行带至大余县计生服务站,当日在未经本人在《输卵管结扎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未进行b超检查的情况下,被强行实施了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后出现咳血、腹痛等症状。 术后影响经大余县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诊断,夏润英被确诊患有女性盆腔静脉充血综合症、盆腔炎等疾病。2013年11月26日到2014年6月30日,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赣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先后对夏润英的病情做了鉴定,认为不能定为输卵管结扎术后并发症。 提起上诉夏润英对这些鉴定不服,于是诉诸法律。她在行政诉讼书中要求认定被告强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已于2015年1月7日上递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法院应于收到行政起诉书后7日内立案。她的行政起诉状中列有五个被告: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赣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大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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