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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有继承权。...
1、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有继承权。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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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没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出生的孩子具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有继承权。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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