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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业务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含烟草专卖品批发和零售等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再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再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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