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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不需要当事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交纳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费用。...
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不需要当事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交纳停车费。 车辆被暂扣,系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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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交警有扣车权力的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中,交警有扣车权限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扣留期限:(32021天)或(36063天)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据此,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二、交管部门的看法: 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行政案件,暂扣肇事车辆为了检验鉴定的需要和搜集证据的需要实施强制措施,肇事机动车车主有义务承担在该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扣肇事机动车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故不能套用,应担依法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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