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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销售者,应该先行赔偿吗

2021-11-01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销售的产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要对购买者、消费者负责的主体是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除外)。销售者与消费者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销售者不能因为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生产者或供应商造成的,而推卸应对消费者的责任。销售者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卖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供应商责任的,卖方有权向生产者和供应商追偿。因此,生产者或供应商不能推卸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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