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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者本规定的,看守所民警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法制部...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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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办案部门转交相关决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及时转交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书面结论通过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
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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