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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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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所需资料: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有些法院支持信用担保,有些法院只支持财产保全,有些法院不支持自己为自己担保,这个要咨询下当地法院哦)、财产线索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用、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个人委托他人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用)、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个人为户籍信息、法人为工商信息)、利润表等三表(有些法院要求担保人提供)。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保证资料,保证资料一般包括保证书和财产证明书,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存折、车辆驾照等,保证财产的价值必须在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上,保证财产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检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检查。人民法院检查.没收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保管时,当事人、有关机构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检查。没收的是房地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当事人保管的话,还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对象象是抵押品。如果保留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保留权人仍有优先赔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2、保全措施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如果被申请人有期待的收益和期限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机构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的被申请人向第三者过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者不得向被申请人偿还,如果第三者要求偿还,法院可以保存财产和价格。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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