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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被告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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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对自己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有认识和把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公开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必须承担义务。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被取消注册,原公司股东将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主张股东的知情权,法院不予受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其他主体。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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